12月19日晚,一则“便利店用‘人间烟火味’卖香烟”的帖子在北京本地社交平台突然刷屏。网友“小橘子呀”晒出的照片里,朝阳区望京东路某7-ELEVEN门店门口立着块红底白字的宣传牌——“7-ELEVEN便利店,人间烟火味,最抚凡人心。从即日起开始售卖香烟”,原本用来形容市井温情的句子,和“售卖香烟”绑定在一起,让不少网友直呼“违和感拉满”。

记者第一时间联系涉事门店,值班店员表示“确实在卖香烟,但广告是谁做的不清楚”;而柒一拾壹(北京)有限公司的公关人员回应更直接:“昨天下午接到用户反馈后,我们立刻启动核查,确认是门店自行制作的物料,已经要求连夜撤下所有相关宣传,目前该门店的广告牌已经清理完毕。”

这则“错位”广告之所以引发争议,核心在于“人间烟火味”的情感属性与烟草产品的矛盾。有网友留言:“‘烟火味’是早餐摊的豆浆香、楼下的烤红薯,不是香烟的尼古丁味,这么用简直是糟蹋句子”;也有家长担心:“便利店每天有不少孩子买零食,这种广告会不会让他们觉得‘抽烟是有烟火气的事’?”不过也有网友坦言:“平时没注意到,但仔细想确实违规——烟草广告不是早不让随便贴了吗?”

湖北炽升律师事务所杨敏律师的解读印证了这种“违规”的直觉:“根据《广告法》第二十二条,不仅禁止在公共场所发布烟草广告,更不允许用‘其他商品或服务的广告、公益广告’变相宣传烟草。这则广告用‘人间烟火味’这种极具生活共鸣的词汇关联香烟,本质就是打‘擦边球’,既误导了消费者,也触碰了法律红线。”

近年来烟草广告的“隐形营销”一直是监管重点——从“茶烟”包装模仿茶叶,到用“文化传承”包装雪茄,再到这次用“烟火味”绑定香烟,商家总在试图用情感共鸣模糊烟草的危害。而这次7-ELEVEN的事件能快速发酵,恰恰说明公众对“烟草广告合规”的敏感度在提升:当“人间烟火味”不再为违规营销“背锅”,当消费者学会用法律标尺衡量广告,才是对“真正的烟火气”最好的保护。

截至发稿前,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东湖街道所已表示“会跟进核查后续情况”。而这场“广告错位”的争议,或许能成为一次提醒:再文艺的文案,也不能跨过法律的边界;再“接地气”的营销,也不该为烟草披上“温情”的外衣。

便利店下架“人间烟火味”香烟广告牌